郑州货款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8903857856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文集 > 货款合同
律师信息
王元治-郑州货款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元治律师

  • :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 :14101202310612467
  • :18903857856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9号红达律师大厦
律师文集

合同诈骗怎么写报案材料 江苏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24 郑州货款合同律师

[导读]:  王元治律师,郑州货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王元治律师,郑州货款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诈骗怎么写报案材料

一、合同诈骗怎么写报案材料

正常来讲,在针对时应在报案材料里面描述清楚事情的经过和已有的证据材料,同时清晰表明所有的线索材料;但一份报案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到得到办案单位的受理与立案,特别是标的较大的案件,一般都会委托专业经济犯罪报案律师代理撰写报案材料及立案沟通部分;

二、经济诈骗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报案

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办理。

虽然说理论上,任何人发现犯罪行为都可以向任何司法机关报案,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对于报案这些司法机关都应该接受,确实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该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但是,实践中如果没找到应该报案的地方,人家未必真受理,所以选择正确的公安机关报案才利于问题的解决。

同时,经济诈骗案件属于经济犯罪侦查局管理范围,所以,应该向当地经侦局报案处理;

三、经济诈骗报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材料,包括:控告信。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你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

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和本案有关的尽量提供,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有欺骗行为的证据。

原则上报案应该由受害人或举报人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材料,但如果标的较小,又不在一个地区,亲自报案不值得,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亲友报案,或者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报案

刑事案件是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人可以口头报案,也可以进行书写报案资料。并不是说当事人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就会进行立案侦查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七天之内进行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进行驳回。

江苏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指导意见”第22条,经济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三款,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2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指导意见第22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用人单位加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计入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的,不予支持。

可见,基数的范围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赔偿金,但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25%经济补偿金。如果,2008年以前存在以上情形,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基数计算按照以下标准:

1.《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的基数计算标准:

1.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如,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3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8000元,则基数为8000元。

1.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如,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三倍为11340元,劳动者月工资为13000元,那么基数为11340元。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基数计算标准按照以前的规定,以前的规定未对基数进行封顶,按照劳动者的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7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二款,第15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在用人单位的,单位应支付员工赔偿金,基本标准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但是具体到每个省份,因为省情不同,会在计算基数上有差别。

王元治-郑州货款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律师:王元治[河南-郑州]

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郑州货款合同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zzhkhtls.bjtdzhshls.com//artview/10521335518937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个人网站